【最新章程】汉中市绿色联盟志愿者协会章程
汉中市绿色联盟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汉中市绿色联盟志愿者协会(Hanzhong Green Alliance Volunteers Association)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青年和学生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为“热心奉献社会,弘扬崭新风气”。
第三条 本协会精神为“奉献我乐意,互助我成长”。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自愿参与,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通过组织开展青年学生志愿者公益服务活动,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会的新风,推动汉中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汉中市委、汉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在汉中市青春驿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二)定期开展献爱心、扶危济困活动;
(三)接收企业、社会捐赠,协助政府、民间发展慈善事业;
(四)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系列活动;
(五)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六)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原则上应为在校学生;
(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思想品德;
(六)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办事处、社团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向协会推荐会员;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优先参加学习、培训;
(六)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报共青团汉中市委审核批准后产生。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若干名(包含名誉会长)、执行会长、执行秘书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汉中市委审查并经汉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执行秘书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各部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汉中市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汉中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汉中市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汉中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